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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婕妤:​​论私法中数字货币的规范体系| 边疆

imtoken钱包官网下载 2024-01-26 05: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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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自冯婕妤:《论私法中数字货币的规范体系》,发表于《政法》2021年第7期。

【作者简介】 冯杰宇,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商法网特聘学者。

全文共3082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2021年上半年以来,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比特币价格持续震荡,人们对数字货币的关注度提升,比特币相关案例逐渐浮出水面。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将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数字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是目前试点的数字人民币,非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和非基于区块链的传统数字货币(以Q币为代表)。 三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这种区别将如何影响规范的适用?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杰宇副教授在《论私法中数字货币的规范体系》一文中探讨了私法的定性、归属、保护以及三种数字货币的适用与类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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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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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法律研究现状

(一)数字货币的技术现状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去中心化体现在没有发行机构,转账过程不依赖中间商。 比特币交易的双方都需要使用包含比特币地址的比特币钱包,该地址是从比特币公钥中派生出来的。 交易过程中,持有人需要填写对方的公钥和比特币的来源,然后通过私钥对比特币进行加密,将交易信息发送至全网。 其他用户会根据比特币的基本规则进行审核比特币现金图片,并根据多数来确认交易。 因此,区块链技术完整记录了比特币交易,并使特定交易得以识别。

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Q币等传统数字货币有一个中央发行机构,与人民币存在兑换关系; 数字人民币由我国人民银行发行,有发行中心,交易与账户松耦合。 交易数据仍然需要经过中介,这基本没有体现出区块链技术所强调的去中心化结构。

(二)数字货币私法现状

我国目前的主流理论认为,三种数字货币在法律性质上都是货币。 但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仍持保守态度,否定其流通。 对于Q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其他交易,这一立场也延续到了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 有的法院认为它不是货币,买卖比特币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也有法院承认比特币销售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支持不当得利的返还和侵权保护。

(三)物权法与债权法中金钱的法理结构

在物权法方面,学术界普遍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服从占有即所有权的规则。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反思。 最近的强势理论认为,货币适用于占有,即本质上适用动产混杂规则,具体分析货币的特殊性是否已经丧失。 在债权法上,金钱义务在履行或违约救济方面不同于履行义务。 在法定还款方面,货币是一些典型合同中的法定付款方式,延误会产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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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字货币的私法定性、所有权和保护

(一)数字人民币的私法表征

数字人民币由央行发行,是主权货币,不是债权。 在支付过程中,银行不扮演履约助手的角色。 因此,数字人民币在质上更类似于现金货币,其特殊性在于它是基于数据的现金。

(2) 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私法定性

在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得到广泛认可之前,不应将其认定为货币,而应从货币规范的归属、保护和适用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传统数字货币之所以可以用来购买发行方的服务或游戏产品,是因为发行方认可了它的价值。 也就是说,传统数字货币是持有人对发行人的债权。

否定比特币的流通并不意味着否定其权利。 一方面,现行民法理论均承认不可转让标的为民法客体; 另一方面,即使那些认为比特币不能被归类为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人,也没有否认比特币应该受到保护,也不应该否认拥有比特币的权利。 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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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比特币的权利。 首先,比特币不是物,民法中的物仅限于有形的东西。 持有比特币不构成所有权,比特币不是数据文件。 比特币技术中的公钥和私钥只是访问账户的手段。 比特币的信息存在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 其次,比特币不是债权。 我国普遍认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不需要发行方承担法律义务,因此发行方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 即使在私有链中,用户也不具有法律约束的意义,也很难说已经形成合伙关系,数字货币只是一种支付手段; 此外,持币者没有任何要求的对象。 最后,比特币的价值本质上来源于区块链所有成员的共识,包括对比特币价值的认可和传递。

综上所述,比特币是民法的客体,是所谓的“其他财产权”(或称为绝对财产的虚拟财产),应与绝对权利类似地受到保护。

(3) 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和保护

首先,数字人民币权利人对数据文件拥有所有权,数据文件信息为币量。 数字人民币直接归属于用户。 当商业银行破产时,持币人可以根据破产收回权直接取回。 由于数据文件是绝对权利,故意或过失侵犯数据文件均构成侵权。

其次,传统数字货币持有者与发行平台形成债权关系。 如果发行人破产,持有人只能请求以一般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不能直接撤回。 将Q币定义为债权通常可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特殊情况下,通过第三方侵权债权制度予以保护即可。

第三,由于比特币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有权和保护问题不同。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司法判决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财产不是物。 基于产权的法律原则,比特币不存在产权。 因此,用户不能基于产权要求交割比特币现金,只能基于合同要求交割。 比特币现金。 前面提到,比特币是“其他产权”比特币现金图片,也存在绝对权利意义上的归属问题,属于交易平台。 在以暴力或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比特币的案件中,由于违法程度高、过错程度高,即使比特币不构成权利,也足以构成侵权。 通过黑客技术获取比特币私钥,往往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由于上述规定也构成侵权法的保护法,侵权人的行为极其违法。 此时,犯罪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比特币与其他物权一样,也是一般过错侵权保护的对象。

三,

货币私法规范在数字货币中的适用与类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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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物权规则的适用

货币“有即有”规则的本质是混合规则,货币是否混合必须考虑其是否失去个性。 数字人民币交易可追溯,不失个性,不存在混币的可能。 因此可以设定质押权,所有者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善意收购规则适用于交易。 上述观点类比Q币也是适用的,其利益地位是债权与债权的混合体。 对于比特币混币,在法律评价上,原权利人仍应享有向第三方主张返还财产权的权利。

(2) 货币债务规则的适用

1.购买非法数字货币或以非法数字货币结算的合同效力

从《民政九纪》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司法实践、法规的目的来看,现行限制非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影响私法合同的效力。

2.(类推)货币债务规则的应用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非法数字货币的共性问题

一方面,货币债务是买卖合同的支付义务。 数字人民币具有合法可偿还性,是货币债务的偿付对象。 因此,用数字人民币购买其他产品也构成买卖合同。 相反,由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在本质上不是货币,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非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则构成互惠,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 由于瑕疵担保在我国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无需再细分形成买卖或交换。 非法定数字货币构成支付标的,需双方明确约定。 数字人民币虽然可以合法还款,但在支付上不如现金方便。 因此,通过补充说明,可以认为当事人默示排除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标的。 双方也可以约定排除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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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货币债务是要偿还的债务。 因为汇款比在不熟悉的地方收款更容易,法律推定债务人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这种价值判断在非法数字货币的流通中同样有效。 法定数字货币也是一种需要偿还的债务。 就延迟履行而言,应参考支票等付款时风险的转移。

(2) 非法数字货币的特殊问题

首先,延迟利息规则不能类推适用于非法数字货币。 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因延误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例如因延误导致非法数字货币价格下跌。

其次,在比特币债务的归还中,重要的是比特币的数量。 即使不能归还原来的比特币,债务人仍然有义务支付等量的比特币。 因此,原则上(以此类推),比特币的债务适用于货币债务无法履行的规则。 在比特币升值期间,也不可能适用过高绩效费用的抗辩理由。

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因其对发行人的债权性质而无法履行。 相反,比特币的债务主观上是不存在无法兑现的可能,比特币的升值也会增加业绩收益。

四、

综上所述

从私法性质上看,数字人民币可以看作是以数据为载体的现金,Q币等传统数字货币是债权,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是绝对产权。 在货币义务规则的适用上,三种数字货币都扮演着部分货币的角色。 数字人民币因其合法还款可以直接适用货币义务规则,非法定数字货币则需个别考虑。 适用可能。